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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yè)務準則第X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yè)務(征求

2005-9-1 17:13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yè)務,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除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yè)務(以下簡稱其他鑒證業(yè)務)。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其他鑒證業(yè)務,應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yè)務基本準則》、其他鑒證業(yè)務準則、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第四條 其他鑒證業(yè)務的保證程度分為合理保證和有限保證。

  合理保證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將鑒證業(yè)務風險降至該業(yè)務環(huán)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為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

  有限保證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將鑒證業(yè)務風險降至該業(yè)務環(huán)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為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

  第二章 承接與保持業(yè)務

  第五條 只有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才能承接或保持其他鑒證業(yè)務:

 。ㄒ唬╄b證對象由預期使用者和注冊會計師以外的第三方負責;

  (二)在初步了解業(yè)務環(huán)境的基礎上,未發(fā)現(xiàn)不符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鑒證業(yè)務基本準則要求的情況;

  (三)確信執(zhí)行其他鑒證業(yè)務的人員在整體上具備必要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責任方獲取書面確認函,以明確責任。如果無法獲取責任方的書面確認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ㄒ唬┏薪訕I(yè)務是否適當,法律法規(guī)或合同是否明確了相關責任;

 。ǘ┤绻薪訕I(yè)務,是否在鑒證報告中披露該情況。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中有關獨立性的要求,以及擬承接的其他鑒證業(yè)務是否具備《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yè)務基本準則》規(guī)定的所有特征。

  第八條 某些鑒證對象要求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超出了注冊會計師通常具有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專家工作。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其他鑒證業(yè)務開始前,與委托方就其他鑒證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yè)務約定書,以避免雙方對其他鑒證業(yè)務的理解產生分歧。

  第十條 在完成其他鑒證業(yè)務前,如果委托方要求將其他鑒證業(yè)務變更為非鑒證業(yè)務,或將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變更為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一要求的合理性。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當同意這一變更。

  當業(yè)務環(huán)境變化影響到預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預期使用者對該項業(yè)務的性質存在誤解時,注冊會計師可以應委托方的要求,考慮同意變更該項業(yè)務。如果發(fā)生變更,注冊會計師不應忽視變更前獲取的證據。

  第三章 計劃與執(zhí)行業(yè)務

  第一節(jié) 計劃與執(zhí)行業(yè)務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制定其他鑒證業(yè)務計劃,以有效執(zhí)行其他鑒證業(yè)務。

  計劃工作包括制定總體策略和具體計劃。總體策略包括確定其他鑒證業(yè)務的范圍、重點和時間安排。具體計劃包括擬執(zhí)行的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及選擇這些程序的理由。

  在計劃其他鑒證業(yè)務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主要因素:

  (一)業(yè)務約定條款;

 。ǘ╄b證對象特征和既定標準;

 。ㄈ┢渌b證業(yè)務過程和可能的證據來源;

 。ㄋ模⿲Ρ昏b證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了解,包括對鑒證對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了解;

  (五)確定預期使用者及其需要,考慮重要性以及鑒證業(yè)務風險要素;

 。⿲θ藛T和技能的要求,包括專家參與的性質和范圍。

  第十二條 計劃其他鑒證業(yè)務工作并非一個孤立階段,而是整個其他鑒證業(yè)務中持續(xù)的、不斷修正的過程。

  由于未預期事項、業(yè)務情況變化或獲取證據等因素,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在業(yè)務實施過程中修訂總體策略和具體計劃,進而修改計劃實施的進一步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十三條 在計劃和執(zhí)行其他鑒證業(yè)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以識別可能導致鑒證對象信息產生重大錯報的情況。

  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是指注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思維方式評價所獲取證據的有效性,并對相互矛盾的證據以及引起對文件或責任方聲明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證據保持警覺。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鑒證對象和其他業(yè)務環(huán)境,以足以識別和評估鑒證對象信息產生重大錯報的風險,并設計和實施進一步的證據收集程序。

  第十五條 了解鑒證對象和其他業(yè)務環(huán)境是計劃和執(zhí)行其他鑒證業(yè)務的必要組成部分,為注冊會計師在下列關鍵環(huán)節(jié)作出職業(yè)判斷提供重要基礎:

 。ㄒ唬┛紤]鑒證對象特征;

 。ǘ┰u估標準的適當性;

 。ㄈ┐_定需要特殊考慮的領域,比如顯示存在舞弊的跡象、需要特殊技能或利用專家工作的領域;

  (四)建立重要性水平,評價其數量的持續(xù)適當性,并考慮其性質因素;

  (五)執(zhí)行分析程序時確定的期望值;

  (六)設計和實施進一步的證據收集程序,以將鑒證業(yè)務風險降至適當水平;

 。ㄆ撸┰u價證據,包括評價責任方口頭聲明和書面聲明的合理性。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yè)判斷,確定需要了解鑒證對象及其他業(yè)務環(huán)境的程度,并考慮這種了解是否足以評估鑒證對象信息產生重大錯報的風險。

  通常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及其他業(yè)務環(huán)境的了解深度不如責任方。

  第二節(jié) 評估鑒證對象的適當性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鑒證對象的適當性。

  適當的鑒證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所有特征:

 。ㄒ唬╄b證對象可以識別;

 。ǘ┎煌慕M織或人員對鑒證對象按照既定標準進行評價或計量的結果基本一致;

  (三)注冊會計師能夠收集與鑒證對象有關的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提出適當的鑒證結論。

  第十八條 只有當對業(yè)務環(huán)境的初步了解表明鑒證對象適當時,注冊會計師才能承接其他鑒證業(yè)務。

  在承接其他鑒證業(yè)務后,如果認為鑒證對象不適當,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報告。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解除業(yè)務約定。

  第三節(jié) 評估標準的適當性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用于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的標準的適當性。

  適當的標準應當具備下列所有特征:

 。ㄒ唬┫嚓P性:相關的標準有助于得出便于預期使用者作出決策的結論;

 。ǘ┩暾裕和暾臉藴什粦雎詷I(yè)務環(huán)境中可能影響得出結論的相關因素,當涉及列報與披露時,還包括列報與披露的基準;

 。ㄈ┛煽啃裕嚎煽康臉藴誓軌蚴鼓芰ο嘟淖詴嫀熢谙嗨频臉I(yè)務環(huán)境中,對鑒證對象作出基本一致的評價或計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標準有助于得出無偏見的結論;

 。ㄎ澹┛衫斫庑裕嚎衫斫獾臉藴视兄诘贸銮逦、易于理解、不會產生重大歧義的結論。

  第二十條 只有當對業(yè)務環(huán)境的初步了解表明使用的標準適當時,注冊會計師才能承接其他鑒證業(yè)務。

  在承接其他鑒證業(yè)務后,如果認為標準不適當,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報告。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解除業(yè)務約定。

  第二十一條 標準可以是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由權威機構或國家認可的專業(yè)團體依照公開、適當的程序發(fā)布的(以下簡稱權威標準),也可以是由非權威部門專門制定的。通常,只有當與預期使用者的需求相關時,權威標準才是適當的。

  如果某鑒證對象存在權威標準,而特定的預期使用者出于特定目的使用其他標準,或專門建立一套標準滿足其特殊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鑒證報告中指明:

 。ㄒ唬┦褂玫臉藴什皇菣嗤䴓藴;

 。ǘ┦褂玫臉藴蕛H供特定的預期使用者使用,且僅適用于特殊目的。

  第二十二條 對某些鑒證對象,可能不存在權威標準,而需要專門制定標準。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專門制定的標準是否會導致鑒證報告對預期使用者產生誤導。注冊會計師應當盡可能使預期使用者或委托方確認專門制定的標準符合預期使用者的目的。

  如果未獲得對專門制定標準的確認,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種情況對評估既定標準適當性的影響,以及對鑒證報告中有關該標準的信息的影響。

  第四節(jié) 重要性與鑒證業(yè)務風險

  第二十三條 在計劃和執(zhí)行其他鑒證業(yè)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和鑒證業(yè)務風險。

  第二十四條 在確定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評價鑒證對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

  在考慮重要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并評價哪些因素可能會影響預期使用者的決策。

  注冊會計師應當綜合數量和性質因素考慮重要性。在特定業(yè)務中,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職業(yè)判斷,評估重要性以及數量和性質因素的相對重要程度。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鑒證業(yè)務風險降至該業(yè)務環(huán)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

  在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鑒證業(yè)務風險降至該業(yè)務環(huán)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作為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

  由于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不同,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的風險水平高于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的風險水平。但在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應當至少足以使注冊會計師獲得某種有意義的保證水平,以此作為注冊會計師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

  有意義的保證水平,是指注冊會計師所獲取的保證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的信任。

  第二十六條 鑒證業(yè)務風險通常體現(xiàn)為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鑒證對象信息或鑒證對象在鑒證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未能發(fā)現(xiàn)存在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的考慮受具體業(yè)務環(huán)境的影響,特別受鑒證對象性質,以及所執(zhí)行的是合理保證還是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的影響。

  第四章 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當利用專家的工作收集和評價證據時,注冊會計師與專家作為一個整體,應當具備與鑒證對象和標準相關的足夠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以便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

  第二十八條 在收集和評價證據時,某些其他鑒證業(yè)務的鑒證對象和相關標準可能包括需要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在這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參與其他鑒證業(yè)務的所有人員,包括專家,都應當具備應有的關注這一職業(yè)素質。

  在執(zhí)行其他鑒證業(yè)務時,盡管并不要求專家在所有方面與注冊會計師同樣熟練,但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專家已充分了解其他鑒證業(yè)務準則,以使專家能夠將分配的工作與特定業(yè)務目標相聯(lián)系。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質量控制程序,明確執(zhí)行其他鑒證業(yè)務人員的責任,包括專家的工作,以確保其遵守其他鑒證業(yè)務準則。

  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參與其他鑒證業(yè)務,了解專家的工作,以足以使注冊會計師能夠對鑒證對象信息所提出的結論承擔責任。

  在形成鑒證結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專家工作的程度是否合理。

  第三十二條 盡管并不期望注冊會計師具備與專家相同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但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足夠的知識和技能,以便能夠:

 。ㄒ唬┙缍ǚ峙浣o專家工作的目標,以及該工作如何與鑒證業(yè)務目標相聯(lián)系;

 。ǘ┛紤]專家使用的假設、方法和原始數據的合理性;

 。ㄈ┛紤]專家工作結果的合理性。

  第三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確定專家的工作是否符合其他鑒證業(yè)務的目標。

  在評估專家提供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ㄒ唬⿲<业膶I(yè)勝任能力,包括專家的經驗和客觀性;

  (二)專家使用的假設、方法和原始數據的合理性;

 。ㄈ⿲<夜ぷ鹘Y果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第五章 獲取證據

  第一節(jié) 獲取證據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據此形成鑒證結論。

  證據的充分性是對證據數量的衡量。證據的適當性是對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對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衡量。

  第三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獲取證據的成本與所獲取信息有用性之間的關系,但不應僅以獲取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第三十六條 在評價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以支持鑒證結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yè)判斷,保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

  在評價證據支持鑒證結論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yè)判斷,保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

  第三十七條 其他鑒證業(yè)務極少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zhèn),但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用作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慮與信息生成和維護相關的控制。

  如果發(fā)現(xiàn)文件記錄存在偽造或篡改跡象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責任方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必要時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在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下列不斷修正的、系統(tǒng)化的執(zhí)業(yè)過程,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

 。ㄒ唬┝私忤b證對象及其他業(yè)務環(huán)境,包括了解內部控制;

  (二)在了解的基礎上,評估鑒證對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

 。ㄈ⿷獙υu估的風險,包括制定總體應對措施以及確定進一步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四)針對識別的風險實施進一步程序,包括實施實質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時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ㄎ澹┰u價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第三十九條 合理保證提供的保證水平低于絕對保證。由于存在下列因素,完全消除鑒證業(yè)務風險幾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ㄒ唬┏椴榉椒ǖ倪\用;

  (二)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數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ㄋ模┰讷@取和評價證據以及由此得出結論時涉及大量判斷;

 。ㄎ澹┰谀承┣闆r下鑒證對象具有特殊性。

  第四十條 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和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都需要運用鑒證技術和方法,收集充分、適當的證據。與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相比,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在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等方面受到有意的限制。

  第四十一條 不論是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還是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如果注冊會計師注意到某事項可能導致其對鑒證對象信息是否需要重大修改產生疑問,注冊會計師應當執(zhí)行其他足夠的程序,追蹤這一情況,以支持鑒證結論。

  第二節(jié) 責任方聲明

  第四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責任方獲取聲明。

  責任方聲明包括書面聲明和口頭聲明。責任方對口頭聲明的書面確認,可以降低注冊會計師和責任方之間產生誤解的可能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責任方就其按既定標準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出具書面聲明,無論該聲明作為責任方的認定能否為預期使用者獲取。

  如果無法獲取書面聲明,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工作范圍受到限制。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工作范圍受到限制的程度,考慮出具保留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鑒證報告,并考慮是否需要對鑒證報告的使用作出限制。

  第四十三條 在其他鑒證業(yè)務中,責任方可能主動提供聲明或以回復注冊會計師詢問的方式提供聲明。當責任方聲明與某一事項相關,且該事項對鑒證對象的評價或計量有重大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 評價責任方聲明的合理性及其與其他證據(包括其他聲明)的一致性;

  (二)考慮作出聲明的人員是否充分知曉所聲明的特定事項;

  (三)在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獲取佐證性的證據;在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考慮是否有必要尋求佐證性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責任方聲明不能替代注冊會計師合理預期能夠獲取的其他證據。如果某事項已經或可能對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產生重大影響,且對該事項無法獲取在正常情況下能夠獲取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即使已從責任方獲取相關聲明,注冊會計師也應視為工作范圍受到限制。

  第六章 考慮期后事項

  第四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截至鑒證報告日發(fā)生的事項對鑒證對象信息和鑒證報告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的考慮程度,取決于這些事項對鑒證對象信息和鑒證結論適當性的潛在影響。

  在某些其他鑒證業(yè)務中,由于鑒證對象性質特殊,注冊會計師無需考慮期后事項。

  第七章 工作記錄

  第四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在提供證據時的重大事項,這些證據包括:

  (一)支持鑒證報告的證據;

 。ǘ┌凑掌渌b證業(yè)務準則執(zhí)行業(yè)務的證據。

  第四十八條 對需要運用職業(yè)判斷的所有重要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推理過程和相關結論。

  如果對某些事項難以進行判斷,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得出結論時已知悉的有關事實。

  第四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鑒證過程中考慮的所有重要事項記錄于工作底稿。

  在運用職業(yè)判斷評估工作記錄的編制和保存程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使未曾接觸該項其他鑒證業(yè)務的注冊會計師了解:

 。ㄒ唬⿲嵤┑蔫b證程序;

  (二)作出重大決策的依據。

  第八章 編制鑒證報告

  第一節(jié) 編制鑒證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判斷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鑒證結論。

  在形成鑒證結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有相關的證據,包括能夠印證鑒證對象信息的證據和與之相矛盾的證據。

  第五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鑒證結論,鑒證報告應當清晰表述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的結論。

  第五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業(yè)務環(huán)境選擇短式報告或長式報告,將信息有效地傳達給預期使用者。

  短式報告通常包括第五十三條所述的鑒證報告基本內容。長式報告除包括基本內容外,還包括:

 。ㄒ唬⿲I(yè)務約定條款的詳細說明;

 。ǘ┦褂玫臉藴;

 。ㄈ┰跇I(yè)務特定方面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及某些情況下提出的相關建議。

  在長式報告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相關建議與鑒證結論清楚分開,并以適當措辭指出問題和建議不會影響鑒證結論。

  第二節(jié) 鑒證報告的內容

  第五十三條 鑒證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基本內容:

 。ㄒ唬祟};

 。ǘ┦占耍

 。ㄈ⿲﹁b證對象信息(適當時也包括鑒證對象)的界定與描述;

  (四)使用的標準;

  (五)適當時,對根據標準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的所有重大固有限制的說明;

 。┍匾獣r,對報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ㄆ撸┴熑畏降慕缍,以及對責任方和注冊會計師各自責任的說明;

 。ò耍┌凑掌渌b證業(yè)務準則執(zhí)行業(yè)務的說明;

 。ň牛┕ぷ鞲攀觯

 。ㄊ╄b證結論;

 。ㄊ唬﹫蟾嫒掌冢

 。ㄊ⿻嫀熓聞账拿Q、地址及蓋章;

 。ㄊ┳詴嫀煹暮灻吧w章。

  第五十四條 鑒證報告的標題應當清晰表述其他鑒證業(yè)務的性質。

  第五十五條 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是指鑒證報告應當提交的對象,在可能的情況下包括所有預期使用者。

  第五十六條 鑒證報告中對鑒證對象信息(適當時也包括鑒證對象)的界定與描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c鑒證對象評價或計量相關的時點或期間;

 。ǘ╄b證對象涉及的被鑒證單位或其組成部分的名稱;

 。ㄈ⿲﹁b證對象或鑒證對象信息的特征及其影響的解釋,包括解釋這些特征如何影響對鑒證對象按照既定標準進行評價或計量的準確性,以及如何影響所獲取證據的說服力。

  如果在鑒證結論中提及責任方的認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鑒證報告后附載該認定,或在鑒證報告中復述該認定,或指明預期使用者能夠從何處獲取該認定。

  第五十七條 鑒證報告應當指出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使用的標準,以使預期使用者能夠了解注冊會計師提出結論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可以將該標準直接包括在鑒證報告中。如果預期使用者能夠獲取的責任方認定中已包括該標準,或容易從其他來源獲取該標準,注冊會計師也可以僅在鑒證報告中提及該標準。

  第五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業(yè)務環(huán)境考慮是否披露:

 。ㄒ唬藴实膩碓矗约皹藴适欠駷闄嗤䴓藴;如果不是,應當說明采用該標準的理由;

 。ǘ┊敇藴视卸喾N計量方法可供選擇時,選用的計量方法;

 。ㄈ┦褂脴藴蕰r所作出的重要解釋;

 。ㄋ模┎捎玫挠嬃糠椒ㄊ欠癜l(fā)生變更。

  第五十九條 如果根據標準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存在重大固有限制,且預期鑒證報告的使用者不能充分理解,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鑒證報告中明確提及該限制。

  第六十條 如果用于評價和計量鑒證對象的標準僅能為特定使用者所獲取,或僅與特定目的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鑒證報告中指明該鑒證報告的使用僅限于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六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鑒證報告中界定責任方以及責任方和注冊會計師各自的責任。

  對于直接報告業(yè)務,注冊會計師應當指明責任方對鑒證對象負責;對于基于認定的業(yè)務,注冊會計師應當指明責任方對鑒證對象信息負責。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對鑒證對象信息獨立地提出結論。

  第六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鑒證報告中說明,該項其他鑒證業(yè)務是按照其他鑒證業(yè)務準則執(zhí)行的。如果存在針對該項其他鑒證業(yè)務的具體準則,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該準則的要求決定是否在鑒證報告中特別提及該準則。

  第六十三條 為使預期使用者了解鑒證報告所表達的保證性質,注冊會計師應當參照相關的審計和審閱準則,在鑒證報告中概述已執(zhí)行的鑒證工作。

  如果沒有相關鑒證業(yè)務準則對特定鑒證對象的證據收集程序作出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概述時更具體地說明已執(zhí)行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在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為使預期使用者理解以消極方式表達的結論所傳遞的保證性質,注冊會計師對已執(zhí)行工作的概述通常比在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更加詳細。

  在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對已執(zhí)行工作的概述應當:

  (一)指出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局限,必要時,說明沒有執(zhí)行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通常實施的程序;

  (二)說明由于證據收集程序比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更有限,因此,獲得的保證程度低于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的保證程度。

  第六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鑒證報告中清楚地說明鑒證結論。如果鑒證對象信息由多個方面組成,注冊會計師可就每個方面單獨提出結論。

  盡管提出這些結論并非都需要執(zhí)行相同水平的證據收集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方面執(zhí)行的工作是合理保證還是有限保證,決定該方面結論適當的表達方式。

  第六十六條 在適當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報告中告知預期使用者提出該結論的背景,比如注冊會計師的結論中可能包括下列措辭:“本結論是在受到鑒證報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條件下形成的。”

  第六十七條 在合理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如“我們認為,根據X標準,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被颉拔覀冋J為,根據X標準,責任方對內部控制有效的認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達!

  第六十八條 在有限保證的其他鑒證業(yè)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如“基于本報告所述的工作,我們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根據X標準,XX系統(tǒng)并非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或 “基于本報告所述的工作,我們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根據X標準,責任方對XX系統(tǒng)有效的認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達!

  第六十九條 如果提出無保留結論之外的其他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鑒證報告中清楚地說明提出該結論的理由。

  第七十條 鑒證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以使預期使用者了解注冊會計師已考慮截至報告日發(fā)生的事項對鑒證對象信息和報告的影響。

  第七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在鑒證報告中增加不會影響鑒證結論的其他信息或解釋。這些信息或解釋包括但不限于:

  (一)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參加具體業(yè)務的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二)重要性水平;

  (三)在該業(yè)務的特定方面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相關建議。

  鑒證報告中是否包含此類信息取決于對預期使用者需求的重要程度。增加的信息應當與注冊會計師的結論清楚分開,并在措辭上不影響鑒證結論。

  第三節(jié) 保留結論、否定結論和無法提出結論

  第七十二條 如果存在下列事項,且判斷該事項的影響重大或可能重大,注冊會計師不應當提出無保留結論:

 。ㄒ唬┯捎诠ぷ鞣秶艿綐I(yè)務環(huán)境、責任方或委托方的限制,注冊會計師不能獲取必要的證據將鑒證業(yè)務風險降至適當水平,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出具保留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報告;

 。ǘ┤绻Y論提及責任方認定,且該認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達,注冊會計師應當提出保留結論或否定結論;如果結論直接提及鑒證對象及標準,且鑒證對象信息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提出保留結論或否定結論;

  (三)在承接業(yè)務后,如果發(fā)現(xiàn)使用的標準或鑒證對象不適當,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報告;如果使用的標準或鑒證對象不適當可能誤導預期使用者,注冊會計師應當提出保留結論或否定結論。

  第七十三條 如果某事項造成影響的重大性或廣泛性不足以導致出具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提出保留結論,并在報告中使用下列措辭:“除……事項造成的影響外”。

  第七十四條 如果責任方認定已指出并適當說明鑒證對象信息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責任方認定提出無保留結論,并針對鑒證對象和使用的標準直接提出保留結論或否定結論。

  如果業(yè)務約定條款特別要求針對責任方認定提出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提出無保留結論,并在鑒證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鑒證對象信息存在重大錯報且責任方認定已對此作出了適當說明。

  第九章 其他報告責任

  第七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他報告責任,包括考慮與治理層就執(zhí)行業(yè)務過程中遇到的與治理責任相關的事項溝通的適當性。

  如果委托方并非責任方,注冊會計師不應當直接與責任方溝通,也不應越過責任方直接與治理層溝通。

  第七十六條 如果業(yè)務約定條款沒有特殊要求,注冊會計師不必設計專門的程序以識別與治理責任相關的事項。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X年X月X日實施。